护理学院关于做好2026年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9-0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0

 

各班级: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和《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26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教资〔2026〕2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2026年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评审管理工作。

学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资助专干、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体负责本学院组织、审核、评审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熟悉情况的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由班委、宿舍长和普通学生组成)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应少于学生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各学院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省厅文件精神、学校要求,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评定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一次性发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在校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评定对象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科在校生,资助标准分三档:4400元、3700元、3000元。

(四)注意事项:

1.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2.国家助学金重点资助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优抚对象学生及历史特殊群体类型(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同等条件下,上述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可优先获得国家助学金认定,各学院要严格落实资助政策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不漏一人。

3.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具备获得国家奖学金资格。

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三、名额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各学院按分配名额等额推荐,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奖励对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各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三)国家助学金:根据各学院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及困难生比例进行分配。各学院在保证总人数不变、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原建档立卡”学生人数确定本学院档次人数。

具体分配名额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下发文件为准,学校将在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分配至各学院。

四、申报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无补考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破格申报(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5%,无补考现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7.无违反校规校纪及不适合该荣誉的表现。

(三)国家助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

7.原建档立卡学生须提供扶贫明白卡复印件(含封面、首页、接受帮扶人员签字页)。省外学生如无法提供,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替代。

五、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

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宣传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规定,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二)评议小组推荐

根据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各班级评议小组全面评议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推荐,并将评议结果上报二级学院。

(三)评审小组初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按评审名额确定奖助学金的拟推荐人选并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要按规定保护学生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校审核上报

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的推荐人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我校奖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六、

日程安排

9月21学院开展宣传申请评审和数据录入工作。学院要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工作,未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未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资助。在此基础上,学校将所有全日制在校生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再按程序进行困难生信息维护和资助信息填报。

9月22日为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公示时间。

10月12日24时截止数据录入上报工作。

10月13日—16日,省级数据审核调整。省资助中心通过省系统审核各高校上报的奖助学金数据,各高校根据省资助中心审核意见修正上报数据,10月16日12时各高校数据调整上报截止。

10月19日—20日,材料报送。各高校将通过审核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初审名单、汇总表以及个人事迹材料、评审总结报告等材料按规定格式打印后上报。

10月21日—23日,系统录入和数据导入。各高校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申报材料信息化规范》要求,将评审材料和评审总结报告录入国奖系统,并将省系统中审核通过的数据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完成国家助学金省级备案。

10月31日前,省级评审。省资助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省级评审。

11月,教育部终审。教育部对国家奖学金进行评审、批复,确定国家奖学金终审名单。

11月30日前,资金发放。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有关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发放完毕要及时通过“学生受助情况温馨告知书”等形式,将学生的受奖助情况告知学生家长。

七、基本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领,选树榜样典型

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讲清政策内容,突出实施成效,传递党和国家对青年学生的关怀关爱。持续开展反诈防骗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警惕非法校园贷、电信诈骗等,提高风险甄别能力。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撰写先进事迹,择优推荐2—4篇优秀稿件参与《榜样的力量》读本遴选。每篇事迹材料须指定指导教师(由辅导员、任课教师或资助工作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协助打磨事迹材料、撰写推荐理由,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谨细致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完善认定机制。各学院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要求,主动收集、全面排查、精准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一步创新认定方法,量化指标体系,综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度。

2.聚焦特殊群体。要聚焦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优抚对象学生、历史特殊群体类型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多渠道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受助情况,针对性制定帮扶方案。重点摸排受暴雨洪涝等影响的学生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全力确保受灾学生应助尽助。

3.规范认定依据。积极引导学生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如实填报材料,告知学生或监护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情况作出书面承诺。除原建档立卡学生需提供扶贫明白卡复印件外,不再要求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各学院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将文件要求传达至每名辅导员和资助专干,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介绍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途径、办理流程,严格对标《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普通专科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切实保障原建档立卡学生应助尽助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要求,做好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接续工作,保障相关学生资助权益。校内资助经费优先用于脱贫家庭学生。对学业期间仍存在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要积极引导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帮扶。鼓励脱贫家庭学生勤奋学习,积极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五)严格审核学籍信息,落实公示要求

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各学院在校内评选、上报国家奖助学金拟获奖(助)名单前,务必完成学籍比对工作。在国家奖助学金数据上报前未能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不具备获奖(助)资格。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完成学籍比对后,须在学院、学校两个层面公示,每一层公示时间均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示期间,请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做好学生隐私保护工作。

(六)严格把握评审标准

1.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见教财厅函〔2019〕105号文件)。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3.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评选因素。

4.所有奖助学金申请审批材料,均须按要求规范填报,填报前要审慎阅读有关要求,填报时要实事求是、客观严谨,填报后要逐项逐行核对信息。

5.各学院开展评审工作时,对学生学习成绩排名、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意一项不符合评选范围,或申请材料填报不规范、内容缺失、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统一给予学生一次材料补正、信息修正的机会。学生逾期未完成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评选标准、政策要求的,直接取消其本年度奖助学金申请及获奖(助)资格。空缺的资助名额及对应资金,统筹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严格信息核对和资金发放

1.精准核对资助名单,规范资金申领发放。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名单经上级批复、备案后,各学院须严格按照最终备案名单落实资助对接工作,严禁随意扩大、缩小资助发放范围。学校资金发放将优先使用中央拨付专项资金,各学院做好名单核对、学生告知及信息核验工作,确保资金发放零差错。

2.动态管控学生受助资格,规范异动台账管理。学生在受助期间,若出现休学、离校、退学等异动情况,学院需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并协助对接更换资助对象,将空缺名额统筹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有资格取消、新增受助学生信息,须如实填报国家助学金调减表、调增表,由学校统一汇总后于学年末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学院新增推荐的受助学生,必须为在校在籍学生。

3.专项落实服兵役学生资助政策。各学院需常态化摸排、动态更新服兵役、退役复学学生信息,精准对接相关资助政策,逐一核对资助落实情况,确保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相关资金精准落实、应享尽享,不漏一人、不错一项。

4. 严守评审纪律,接受全程监督。各学院需对本院奖助学金评审、公示、资格核验、异动上报等全流程工作自查自纠,严把评审标准、严守工作纪律、严控工作节点,全面落实资助资金监管要求。对工作中出现的疏漏问题及时整改,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上级部门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通报工作情况,各学院务必规范流程、压实责任,杜绝各类问题发生。

(八)强化评审结果运用

各学院要组织参评学生,在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时,一并提供个人事迹材料。可结合获奖学生事迹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宣传和资助育人活动,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育人导向作用。要利用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环节,深入挖掘在评审过程中涌现出的自立自强、互帮互助、主动转让受助资格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事例,形成事迹材料,及时宣传先进,树立榜样典型,强化资助育人功能,在典型事迹材料评选结束前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

八、受理举报

为做好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行为,实现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学校设立受理举报渠道。

联系方式:

学院:吴燕13938263497 邮箱:294475505@qq.com

学校:纪委:17537158098、17537158065;

邮箱:hhyxy@126.com

魏主席:17629373219    邮箱:1872630591@qq.com。

夏老师:17537158139    邮箱:491556155@qq.com。

 

护理学院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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